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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房价新统计方案凸显四大变化

发表于2011-02-22

据悉,此次房价新统计方案在以下四个方面作出改革和调整:一是调整了房价统计基础数据的来源渠道;二是调整基本分类设置标准;三是首次增加了定基价格指数;四是改进了数据发布方式。

譬如,在基础数据来源渠道方面,直辖市、省会城市、自治区首府城市(不含拉萨市)、计划单列市等35个大中城市新建住宅销售价格数据,直接采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网签数据,不再采用样本数据。对二手住宅的销售价格,则是通过重点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派人调查采集,选取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总额应占当地二手住宅总营业额的75%以上,选取住宅样本兼顾不同地理位置。

新方案还同时增加了计算定基价格指数的内容,首轮基期确定为2010年。新方案还调整了基本分类设置标准,突出了新建住宅和二手住宅,设置了90平方米及以下、90-144平方米和144平方米以上指标。

据悉,新方案实施后,国家统计局不再计算和发布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价涨幅的平均数,重点发布各个城市不同对比基期的分类指数和总指数。

“新的房价统计方式,最大的进步要算数据更接近事实了。”业内大多表示,新的统计数据采样更全面、多样,也更真实客观。譬如,商品房直接选取网签数据,相比之前的调查办法更加科学,二手房的数据选取范围也更加宽泛,要求反映市场75%以上的成交,有利于反映市场真实情况。公布各个城市具体涨跌幅的做法,这不仅能有利于消费者了解市场的具体走势,更对监测和调查各地房地产调控执行的情况和力度有重要的作用。

不过,由于取消了平均价格数据的公布,使得人们对量化的全国房地产价格走势缺少了参考的依据。对此,业内专家认为,对房价发布统计数据的改革还应该继续,例如美国就有十大和二十大都市的房价指数,我国同样可以参考。

发表于2011-02-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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